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