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