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第十一条条行政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上一条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六条下一条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