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