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第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上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下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