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