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