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