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或基本工资;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三)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因未按期支付本款规定的前述费用而产生的孳息,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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