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