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