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