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九条被请求方法院不能认可和执行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