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