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