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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