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