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