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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