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