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