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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