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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