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