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