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