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