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