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