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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