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