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