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