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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