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院(××××)……执……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对下列情况进行公示:冻结被执行人×××(证件种类、号码:……)持有×××……(股权的数额),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在你局职权范围内,不得为被冻结股权办理等有碍执行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冻结需求,载明具体的协助执行事项。) ××××年××月××日 (院印)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回执) ×××人民法院: 你院(××××)……执……号执行裁定书、(××××)……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局处理结果如下: 已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院冻结股权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在我局职权范围内按照你院要求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 ××××年××月××日 (公章)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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