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