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