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九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