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