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