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