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