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第三条条行政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国务院对中央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央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上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下一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