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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