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