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