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