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