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