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